联系联盟站长

微信 扫一扫

参与邪教活动违法

03

2013-05

14:37

点击:6238

来源:
0

参与邪教活动违法

    邪教坑害百姓,扰乱社会,危害国家,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公害。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放任邪教的胡作非为。目前,日本、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都制定了严厉的法律来限制邪教活动,美国甚至动用军队镇压了邪教" 大卫教".在我国,也制定了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

(一)党和政府处理邪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我国《宪法》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作了明确规定,邪教披着宗教或者气功的外衣,散布歪理邪说,进行各种非法活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必须依法取缔和严厉打击。本着依法治国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我们党和政府对处理邪教问题制定了明确的基本政策,这就是:对绝大多数受骗上当的群众,要千方百计地团结、教育、挽救他们;对极少数邪教头目和骨干,要依法严厉打击。那些受骗上当加入邪教组织的一般群众,他们本身就是邪教的受害者,是我们的兄弟姐妹,我们要从思想上、生活上多关心他们,切实帮助他们摆脱邪教的控制,把他们从邪教的路上拉回来,使其过上正常、幸福的生活,而不能看着他们在邪教的陷阱里越陷越深。而那些骗才、骗色、危害社会的邪教头子及其骨干、违法犯罪分子,他们是在害人,是违法犯罪,危害极大,性质恶劣,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国政府历来尊重和保护公民在宗教信仰上的自由选择,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二)处理邪教问题的部分法律法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yao_page]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监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0月 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79 次会议、1999年10月 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 47 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 邪教组织" ,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 人以上死亡的;(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 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yao_page]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5 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2001年4 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 册以上,光盘100 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 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 、VCD 、CD母盘的;(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第二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yao_page]

 第九条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宣传品" ,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

    (二)" 制作" ,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三)" 传播" ,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三)国内外参与邪教活动被依法处理的部分案例

    例41. 2001年1 月23日,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 法轮功" 信徒集体自焚事件中,刘云芳、王进东专程从河南到北京察看天安门广场的情况,随后组织" 法轮功" 练习者陈果等7 人在天安门广场自焚,导致2 人死亡,3 人重伤。

    2001年8 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 法轮功"涉案人员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刘云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进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判处薛红军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 年;判处刘秀芹有期徒刑7 年,剥夺政治权利1 年。

    例42. 邪教" 被立王" 的教主吴扬明,组织利用邪教坑害群众,还以欺骗、胁迫等手段奸污妇女多名。1995年1 月7 日,吴扬明被蚌埠市公安机关擒获。同年9 月,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例43. 邪教" 主神教" 教主刘家国,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发展了大量的邪教成员,大肆诈骗群众钱财,1996年6 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 万元。" 主神教" 的另一重要骨干分子朱爱清被判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并处罚金1 万元。

    例44. 宝鸡县两农民吕跃平、蒲根劳因宣传邪教" 法轮功" 被判刑。吕、蒲均系凤翔县长青镇罗钵寺村农民。2000年9月7日晚,吕跃平、蒲根劳携带分好类的" 法轮功" 传单窜至宝鸡县贾村镇灵龙村、张家寨村、桥镇镇留村、龙尾村,向153户村民家中散发685份传单,次日凌晨,二人在散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从吕跃平身上查获尚未散发的" 法轮功" 传单72份,后公安机关又从吕跃平家中查获" 法轮功" 资料1册," 法轮功" 不干胶宣传品7张。9月8日,吕跃平、蒲根劳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01年12月19日上午,宝鸡县人民法院对吕跃平、蒲根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吕、蒲二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

    例45. 庞有、穆春艳、陈苏平因对我国政府取缔" 法轮功" 邪教组织不满,密谋印制、散发宣扬" 法轮功" 邪教内容的宣传品。为此,庞有、穆春艳、陈苏平于2000年8 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芦村北京绿野福源花木公司苗圃内设立印制点,购置了复印机、数码印刷机、光盘拷贝机和大量纸张、耗材等,印制宣扬" 法轮功" 邪教内容宣传品数十万页,制作宣扬" 法轮功" 邪教内容的光盘200 多张,并采取传递、张贴等传播方式将上述宣传品向社会散发。张立新于2000年9 月27日,与庞有等人共同印制宣扬" 法轮功" 邪教内容的宣传品3000多份后欲向外散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陈苏平、穆春艳分别被公安机关查获。另外,庞有于2000年6 月,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还参加" 法轮功" 邪教组织在北京市香山公园的非法聚会,进行邪教活动。[yao_page]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庞有有期徒刑8 年,剥夺政治权利2 年;判处穆春艳有期徒刑7 年,剥夺政治权利2 年;判处陈苏平有期徒刑7 年,剥夺政治权利2 年;判处张立新有期徒刑3 年。

    例46. 邪教组织" 观音法门"6骨干在西安被判刑。刘世尧、张华东、程炜、马懿、华四红、葛麟均为邪教组织" 观音法门" 的信徒,从1997年起按照境外" 观音法门" 组织的指示,多次向全国21个城市散发宣传邪教的刊物1.6 万册,获润8 万元;又利用组织教功等手段,骗取各地信徒资金共计33万。6 人经常组织" 练功" 、" 打坐" 、" 共修" 等非法聚会,还率领信徒前往泰国曼谷参加" 青海无上师" (所谓的" 在世活佛)的晋见和参拜活动。

    2001年4 月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刘世尧有期徒刑8 年,张华东有期徒刑7年又6 个月,程炜有期徒刑6 年,马懿有期徒刑4 年,华四红有期徒刑3 年,葛麟有期徒刑3 年,缓刑5 年。6 人非法所得43.54 万元,继续追缴,宣传品予以没收。

    例47. 贵州省松桃县农民吴继发因参加邪教丧失理智,带领信徒赤身裸体地疯狂追杀他人,被判死刑。

    1998年年初,吴继发结识了一个自称是" 基督教龙教主" 的人," 龙教主" 在贵州、湖南、重庆等地的边远农村宣传教义,发展教徒。

    " 龙教主" 说:" 入教最高理想是当天子、坐龙椅、上天堂,那里没有耕田之苦和挑担之累,也不用交税,吃肉喝酒随心所欲。" 吴继发听后心花怒放,主动要求入教,并被任命为" 执事" ,专门负责在附近两个村庄发展教徒。他发展的第一批教徒便是妻子龙再花,儿子吴全、吴军和村民吴求苟等人。

    入教后的吴继发对上天堂特别感兴趣,他多次向龙教主询问上天堂之法。龙教主被逼不过,终于向他吐出真言:你把衣服脱光,将户口本、身份证丢在路上,当第一个人来捡户口本、身份证时,你将他打死,就飞上天了。

    1998年6 月29日凌晨,吴继发带着他的信徒──他的妻子龙再花、村民吴求苟和他的两个儿子,几个人脱得光光的,蹲在一起,他们将户口本、身份证丢在地上。一个青年农民一大早起来挑水,见了这几个怪物,吓了一大跳,就绕过他们,去挑水。吴继发大怒。于是五个赤身裸体的人,追上去,将身份证、户口本丢进青年的水桶里,然后以五敌一,将他打死。

    青年死了,五个狂人不但没飞上天去,连地缝也找不到钻。1999年1 月20日,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吴继发、吴求苟、龙再花三人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

    吴继发等人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维持原判,并于7 月初对吴继发执行死刑。

    例48. 2003年12月30日下午," 法轮功" 痴迷者陈福兆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福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福兆,原浙江温州市苍南县芦浦镇卫生院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因痴迷于邪教" 法轮功" ,为提高所谓的" 法轮功""功力" ,自2003年5 月25日至6 月27日间,陈福兆亲自或雇佣他人先后5 次购得灭鼠药200 余包,然后将灭鼠药掺入饮料中,在苍南县龙港镇的宫后路、人民路、站前路等13条街路,先后将有毒饮料分发给15名在龙港镇的安徽、湖南、浙江苍南籍沿路乞讨、拾荒人员饮用,致使他们全部因毒鼠强中毒而死亡,并在龙港镇镇前路龙华寺厨房内,将灭鼠药投放到盛有开水的热水瓶中,致使1 名做佛事的妇女饮用有毒的开水而死亡。陈福兆对其受" 法轮功" 邪教的蛊惑,为提高自己的" 功力" 而采用投放灭鼠药的方式,致死16名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yao_page]

 例49. 1979年春,海外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反革命活动的" 呼喊派" 派人来广州,与基督教原聚会处主要负责人联手组织" 呼喊派" ,建立秘密联络点和非法聚会点,并向内地发展成员,广州成为全国" 呼喊派" 的联络中心。1983年8 月23日,广州市公安机关以清查" 呼喊派" 设在东山寺贝通津的联络点为突破口,依法拘捕其首恶分子。同年12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取缔反动组织" 呼喊派" 的通告》。公安机关依法取缔8 个秘密联络点和非法聚会点,对其91名主要成员按照法律分别作出处理。

    例50. 华南教会创始人龚圣亮(本名龚大力)自1991年建立邪教非法组织" 华南教会" 以来,其本人直接策划实施的故意伤害、纵火案十起;他以" 教主" 自居,强暴妇女八人,以恐吓、欺骗手段聚敛钱财数百余万元;他多次指使" 教徒" 殴打那些不愿参加" 华南教会" 的人,造成多人粉碎性骨折等重伤,甚至指使用硫酸对不听话的成员进行毁容,或对他们的家庭进行打砸。龚圣亮于2001年8 月被捕,同年12月被判死刑,一年后改判无期徒刑。

    例51. 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发生后,日本警方以涉嫌绑架、非法监禁、非法研制麻醉药物、秘密制造枪支、杀人和杀人未遂等罪名在全国通缉" 奥姆真理教" 教主麻原彰晃及其亲信,共逮捕嫌疑犯428 人。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以杀人罪等罪名对麻原彰晃等189 名嫌疑人进行起诉。经近4 年的审理,东京地方法院将逮捕归案的奥姆真理教骨干先后处以死刑、无期和有期徒刑等不同的刑罚。并对教主麻原彰晃进行了257 次公审,终于在历时7 年10个月后,将这名邪教头子定罪。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于2004年2 月27日下午对麻原彰晃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麻原彰晃死刑。此前已有11人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

    例52.2000 年4 月6 日(美国东部时间),乌干达政府发出逮捕" 恢复上帝十戒" 邪教组织头目的通缉令。被通缉的6 个人都是邪教中的重要人物,分别是:约瑟夫。基布韦特雷(Joseph Kibwetere),他被邪教誉为" 先知" ;克雷德尼尔。米沃瑞德(CredoniaMwerinde),他是一个啤酒销售商,被邪教誉为" 设计师" ;多米尼克。凯特瑞巴伯(DominicKataribabo),他是被罗马天主教驱逐的教徒。另外3 名分别是:约瑟夫。卡萨普罗瑞(Joseph Kasapurari )、约翰。卡马加拉(John Kamagara )和厄苏拉。科姆汉根(UrsulaKomuhangi )。这6 个人被指控参与多起谋杀案,若他们被逮捕,经审判罪名成立的话,将被处以绞刑。

    例53. 2001年10月29日,韩国大法院对" 天尊会" 教主牟幸龙和妻子朴贵达的巨额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牟幸龙有期徒刑8 年,朴贵达有期徒刑5 年。牟幸龙夫妇是2000年1 月被韩国司法当局逮捕并起诉的,同年7 月9 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宣布,以欺诈罪起诉邪教组织" 天尊会" 教主莫行龙、朴贵达夫妇及其40名重要成员,并通缉捉拿该教会的另外113 名头目。" 天尊会" 是韩国的一个邪教组织,其教主牟幸龙及其妻子朴贵达自称" 天尊" 、 "天母" ,宣扬" 世界末日论" ,要求信徒捐赠钱财,到处招摇撞骗。在最近10多年里,他们从1500多名信徒手中骗取了380 亿韩元(约合3454万美元)的钱财。

自觉抵制和防范邪教

    综上所述,邪教对家庭、个人,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极大的祸害,参与邪教活动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善良的人们一定要远离邪教。

0
作品评价
游客 2014-05-10 16:22 回复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党委公.检.法等.组成千百万个工作组.包村到户.摸查排底.使邪教全能神没有生存空间.教育一部分.打杀一部分.还社会一个稳定.还国家一个团结.他们这部分人不整治.已有战事.他们就是反对派.投降派.让保家卫国人民子弟兵心寒啊.
游客 2015-05-14 06:40 回复
全能神这么邪恶】难到国家就没有办法了吗、、、、。
游客 2017-07-01 07:20 回复
在党的领导人面前,我说你是邪教你就是邪教。不是也批斗成是。
游客 2017-08-29 09:18 回复
法律是国家定的,为啥人外国都不说是邪教,就中国说
回复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