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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宣传“全能神”教发展成员触法获刑3年
2013-12-30 12: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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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吴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0年5月,被告人吴花经人介绍加入“全能神”教。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吴花担任泰宁小区的带领。期间,被告人吴花于2012年5月4日、2012年10月17日两次到香港参加“全能神”培训。被告人吴花加入“全能神”教后积极向众妇女宣传“全能神”教,并发放有关宣传“全能神”教的资料书籍、光盘,积极发展2人为“全能神”教的新成员。2013年6月1日,被告人吴花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被公安民警查获大量的宣传资料,均属“全能神”邪教组织使用的书籍、小册子和传单。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花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传播邪教宣传品300份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地址: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12/27/1473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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