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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全能神"转移巨额资金6300余万,三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2022-04-08 21: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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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江西省景德镇法院宣判一起

“全能神”邪教组织犯罪案件

三名被告人

均因帮助该邪教组织转移敛取的巨额钱款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六年、四年、三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

杨某华,2016年 在韩国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   

2018年7、8月

按照该邪教组织安排,开始参与将该邪教组织骗取的钱款移至境外的活动。

杨某华选定一家“换钱所”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转移骗取资金的合作方。  

自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   

在邪教组织安排下,通过该“换钱所”,杨某华协助将该邪教组织从全国多个城市骗取的现金超过6300余万元转移到韩国,

并交给其所谓“上线”。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

刘某北、谌某星等人在该邪教组织的安排下,将“全能坤”邪教组织骗取的现金分别运送至广州、深圳、洛阳以及景德镇等地。   

2020年7月15日至18日

刘某北、谌某星等人在该邪教组织的安排下,将骗取的2800余万元现金运送至景德镇某小区交给“换钱所”的成员。“换钱所”成员被抓后,杨某华、刘某北、谌某星陆续落网。   

      

杨某华、刘某北、谌某星明知“全能神”为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帮助该组织转移敛取的钱款,其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鉴于刘某北、谌某星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依法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杨某华与境外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应从重处罚。

杨某华、刘某北、谌某星均系从犯,综合全案案情,对杨某华应减轻处罚,对刘某北、谌某星应从轻处罚;杨某华、刘某北、谌某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北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被告人谌某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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